法拍屋~拍定人是否需繳納前屋主欠繳之管理費?
拍定人是否需繳納前屋主欠繳之管理費?
案例:年輕的小王從南部北上租屋工作,經過數年的辛勤付出,終於累積些存款,便生起買房子的念頭,此時他聽鄰居說附近大樓有間法拍屋最近要拍賣,他算了算價錢便宜,也看了大樓外觀及環境,便決定去法院投標,想不到竟然標到此房子,小王歡天喜地繳完尾款,並過戶拿到新權狀後,正想帶工人整修房子時,竟被社區管理員攔住,告知管委會轉達前屋主欠繳管理費需繳清始能進入,到底管委會主張是否合法?按強制執行法第98條所示: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所示: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概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是包括拍定人在未成為區分所有權人時會有抗辯之前區分所有權人所做之決議,但並不包括繳納前手欠繳之管理費,因為依債之相對性,拍定人在取得所有權之前,並未與各區分所有權人有債權債務之關係。
另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上字第7號判決,及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42號判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所示只是要繼受人遵守區分所有權所決定及規定一切權利義務事項,但並不包括承擔債務,亦即後手沒有義務要替前手繳納積欠之管理費,住戶規約不得逾越法律,故拍定人無義務繳納前屋主欠繳之管理費自明。 
本篇文章轉載自金門代書 陳萬霖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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